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林业发展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林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林业发展资金)是指,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市林业发展方面的支出,支出方向主要包括: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重点生态林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及湿地生态补偿、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等。
第三条 湿地生态补偿资金按照《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林业发展资金分配分别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管理,其中,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重点生态林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照因素法管理,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资金按照项目法管理。
第五条 市规划资源局于每年6月30日前,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市级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项目任务计划及总体资金规模,市规划资源局有关业务部门根据项目任务计划及总体资金规模安排区及有关单位编报实施方案。
第六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规划资源局上报下一年度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计划以及下一年度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市规划资源局于每年9月30日前,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重点生态林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配因素;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批复。对涉及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林业管理规定的,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第八条 市规划资源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资金分配因素和项目批复结果,形成下一年度林业发展资金分配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结合林业工作计划、市级财力规模等因素,对市规划资源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编制预算方案,按照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九条 各级财政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林业发展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确定的项目内容、资金规模、具体用途、实施进度、列报科目等要求使用林业发展资金,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资金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资金,用于符合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经市级检查验收合格的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综合补助支出。具体范围包括:苗木费、整地费(平整土地费、土方费、挖坑费)、栽植费、养管费、占地费等。补助标准:
(一)重要道路绿化工程: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各100米范围绿化工程,每亩补助4000元;一般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各100米范围绿化工程,每亩补助2200元。
(二)一级河道绿化工程:一级河道两侧各100米范围绿化工程,每亩补助2200元。
(三)成片林地工程:每亩补助1500元。
(四)结合我市造林绿化工作实际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其他重点造林绿化项目,按照批准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重点生态林管护资金,用于经市级界定纳入管护范围的高速公路两侧边网外100米、高速铁路两侧100米范围绿化带管护支出。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养管费200元,补助范围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病虫害防治、树干涂白、防火、补植补造等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资金,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重大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购置药剂、药械、工具、药械维修支出,除害处理的人工费补贴、小型器具费等。
第十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支出。补助标准每亩20元(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部分)。
第十四条 湿地保护与恢复资金,用于我市林业系统管理的、列入国家或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的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保护与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资金,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包括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预防监测和扑救工具及器械、物资设备、防火通讯等必要的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支出,临时聘用森林防火人员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支出等。
第十六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资金,用于全市野生动物保护与救助、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聘用临时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资金、重点生态林管护资金根据检查验收结果拨付资金。其中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实施两次验收,造林当年检查验收合格的拨付补助资金的50%,第三年造林保存检查验收合格的拨付其余50%部分。市规划资源局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和检查验收标准按照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重点生态林管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湿地保护与恢复资金、森林防火资金、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资金按照年初预算安排,由市规划资源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对具备条件的林业项目,市财政局可通过预算提前下达方式按一定比例安排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验收考核等实际情况进行资金结算,提前下达资金超出结算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提前下达资金不足的,据实拨付差额,但不超过年度安排的预算总额。
第二十条 市规划资源局、各区财政局和区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形成结余结转资金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按程序履行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程序。
第二十一条 林业发展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造林主体是农户个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区财政局可以商区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区实际情况,通过采取“一卡通”或银行转账等合法有效的方式兑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31日前,各区财政局应会同区林业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林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结余结转情况和林业项目工作完成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支出,按债券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级林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规划资源局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绩效结果作为市级林业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级林业发展资金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车辆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资金,严禁截留、占用、挪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林业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追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各类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预算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级林业发展资金范围和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6〕87号)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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